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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立法明确应县教育局实施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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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1:1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瓣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县教育局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应县教育局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应县教育局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政府妨碍义务教育将被问责
  应县教育局就教育投入引入问责制的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规定,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或者是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给予处分。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县教育局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应县教育局及时予以维修、改造。义务教育法修改后,明确地提出了省级政府在资金的保障上,要负责统筹落实。对于危房改造中出现的资金挪用问题一定要坚决查处。
    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63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应县教育局根据此项法规做了相应举措以制约各校出现乱收费的情况。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应县教育局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应县教育局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今年春季应县教育局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应县教育局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县教育局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应县教育局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县教育局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应县教育局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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